“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产品涉嫌侵犯知名女性护肤品牌“我的美丽日志”的商标专用权,被商标使用权人统一保健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公司)告上法庭。9月10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商标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我的美丽日记”面膜产品的生产商佛山南海里水某化妆品厂及销售商广州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构成商标共同侵权,维持一审判决。 统一公司称,自2012年初开始,该公司便发现在京东网、天猫商城、拉手网等知名购物网站,有网店销售外包装含有“我的美丽日记”字样的面膜产品。上述产品与其代理公司生产的“我的美丽日志”...